常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简称常州译协,英文全称是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ANGZHOU,缩写为TAC 。
第二条 本会是常州市翻译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翻译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翻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全市翻译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常、可持续发展、外向带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翻译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翻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翻译工作与经济的结合,为常州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翻译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翻译工作者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常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州市民政局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常州市晋陵中路3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 开展民间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港澳台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翻译科技团体以及翻译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 开展社会力量办学、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 反映翻译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 表彰奖励优秀翻译工作者,举荐人才;
(六) 接受委托对科技政策和技术引进等问题提供翻译咨询服务,并受理各种语言、文字译审有偿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产品推介、技术推广等任务;
(七) 编辑、出版各种学术交流资料、书刊;
(八) 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九) 做好各级翻译团体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分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要具有翻译职称以上的专业翻译工作者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并能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翻译的科技人员,获得外语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本科毕业从事外语工作3年以上的科技人员,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 单位会员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翻译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或具有一定数量的翻译队伍、从事翻译工作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选举代表参加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单位会员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会员小组、单位会员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举行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任命和免去秘书长;
(三)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十二) 批准理事会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财务审批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常州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常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常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常州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常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
2003年12月30日